采矿许可证解决的是
「能不能采矿」,
不解决「能不能占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土地则分属国家与农民集体。取得采矿权只是获得了对特定地下空间内矿产资源的排他性开采资格,这一许可不能自动向上穿透地表,也不能吸收或替代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用地手续是勘查、开采作业的法定前置。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相关手续。《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开采用地的法定范围,除采掘作业本身外,还包括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条例第三十五条路径同时决定是否预审、是否征收、供地方式与用地成本,返工代价极高。判定顺序:是勘查还是开采→是否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 土地权属与区位 → 有无指标。仅限勘查用地(不限矿种)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地下开采、非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的矿业用地一律走正式用地;施工便道、临时工棚、施工堆场仍按《土地管理法》第 57 条「建设项目施工」通道办理。 依据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九条。不得以「边开采边复垦」为由纳入临时用地,属扩大适用。尾矿库已被条例第三十五条明文列为开采用地。须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条例第三十七条另有一层常被并到同一条号下的规则:「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不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其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具体表述见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九条及其政策问答第 27 问。引用时两个条号要分开写。 | 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非能源类战略性矿产(铜、锂、钴、稀土等)与非战略性矿产不适用。 |
| 部分情形豁免,其余应办。其行政法规层级依据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不因部门规章废止而失效。 |
| 工业广场、选矿厂、尾矿库、办公生活区等配套设施不在豁免之列。 |
| 重叠设置解决的是矿业权的设定;地面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要求;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按临时用地方式用地。(38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21 问、二期第 9 问) |
| 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新的临时用地条例第三十七条末句: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这是新设的信用闸门,直接卡住续期与接续使用。续批前须先过复垦验收。 |
四个问题依次判定:是勘查还是开采?→ 是否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且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 土地权属与区位?→ 非战略性矿产在集体土地上怎么落?
| 仅两类:勘查用地(不限矿种)、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边界最清、误读最多。 |
|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核准 → 勘测定界、征地前期 → 农转用+征收报批 → 供地 → 交地登记。占永久基本农田报国务院;边界外不涉永农的农转用,由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批准。两个容错机制(自然资发〔2026〕38号):可分期申请用地,但不得夹带远期预留、无建设内容、非项目用地;已批未用可撤回,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仍然有效。 |
| 在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含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但批次农转用 ≠ 可以征地——开采非战略性矿产可按村批次办农转用,不能实施征收。 |
| 路径四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非战略性矿产的主通道前提:土地须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是非战略性矿产在集体土地上采矿的主要合法路径。 |
| 「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一表述,源自已废止的自然资发〔2022〕202号,38号文未予重述。现行制度下仍须逐项论证:办农转用、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确定用地方式、完成地类变更与登记。不宜再直接援引旧表述。 |
| 错。《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均限定临时用地情形,不包括非战略性矿产资源;《条例》也没有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这是当前最集中的政策误读。 |
| 错。自然资发〔2022〕202号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废止,须改引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九条。以 202 号文为上位依据制定的地方细则,其效力基础应重新确认。 |
| 风险。以司局、处室名义制发的函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只能作内部操作参考,不得写入行政决定或作为处罚、否决的法律依据。 |
本文为政策学习参考材料,不是官方文件,不构成对具体项目的办理意见。采矿项目占用农用地为什么还要报批:'矿权'不等于'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