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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中绿盟 2019年3月23日,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了《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现公布如下:

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权利

1.可以参与联盟四大板块业务,与联盟共同发展。可以单位参与合作,也可以派员工入驻参与。

2.联盟优先在投融资业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等方面支持。

3.报联盟理事会同意后,可以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对接会等活动。

4.报联盟秘书长备案后,可以代表联盟出席一些正规的商业、交流、座谈等活动。

5.可以向理事长提议临时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6.积极上报本单位的新闻和资讯,联盟及时给予宣传。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活动视为联盟的新闻进行发布。

7.优先在在联盟的活动中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宣传。

8.联盟优先推广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先进适用技术,提供项目和工程信息。

9.联盟积极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排忧解难。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义务

1.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特殊情况需与秘书长沟通。缴纳会费后可免费参与联盟组织的所有活动,住宿自理。

2.积极宣传联盟职责、业务范围和所组织的活动,宣传联盟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3.积极参与、支持联盟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参加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5.积极介绍高校、科研院所、矿山企业、矿山服务企业参与加入联盟。

6.联盟积极为理事单位排忧解难。

二、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单位权利

1.优先参与联盟四大板块业务,与联盟共同发展。

2.联盟优先在投融资业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等方面支持。

3.积极上报本单位的新闻和资讯,联盟重点给予宣传。

4.联盟优先推广理事单位的先进适用技术,提供项目和工程信息。

5.参与联盟重要事项决策与研讨。

6.联盟积极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二)理事单位义务

1.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特殊情况需与秘书长沟通。缴纳会费后有两个名额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食宿自理。

2.积极宣传联盟职责、业务范围和所组织的活动,宣传联盟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3.积极参与、支持联盟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参加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

5.积极介绍高校、科研院所、矿山企业、矿山服务企业参与加入联盟。

三、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单位权利

1.可以参与联盟四大板块业务,与联盟共同发展。

2.联盟优先在投融资业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等方面支持。

3.积极上报本单位的新闻和资讯,联盟及时给予宣传。

4.联盟积极推广会员单位先进技术成果,提供项目和工程信息。

5.联盟积极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二)会员事单位义务

1.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缴纳会费后有一个名额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食宿自理。

2.积极宣传联盟职责、业务范围和所组织的活动,宣传联盟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3.积极参与、支持联盟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参加联盟会员大会。

5.积极介绍高校、科研院所、矿山企业、矿山服务企业参与加入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