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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毕节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毕节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 方案

( 征求意见稿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 2017 〕 4 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 2018 〕 9 号)精神,加快我市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我市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结合毕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新建矿山力争 100% 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到 2020 年底,完成建设 201 个绿色矿山典范,争取申报并完成 1 至 2 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取得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力争到 2025 年,全市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形成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任务

(一)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

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部省市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市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各县区在市级规划基础上编制县(区)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时,也要把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规划。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时限要求明确指标数,合理划分绿色矿山重点建设区、较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提出绿色矿山重点建设工程以及保障措施,力争在 2020 年完成建设 201 家绿色矿山, 2025 年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开发,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二)制定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按照国土资规 [2017]4 号文明确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省级出台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分行业(煤炭、金属、非金属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市的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包括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内容,力争在 9 月底完成。(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及各县(区)政府)

(三)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省级绿色矿山矿山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管理办法,力争在 6 月中旬完成,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标准及时间要求等,确定市县职责、奖惩措施。每年的年底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及各县(区)政府)

(四)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优选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县(区),在所选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领导下力争在 2019 年底前创建 1—2 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市级各部门要指导县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要优化矿产开发保护格局:优化矿山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二要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引导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三要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法,推动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程度;四要做好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深入推进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五要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五)建立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

积极参与建设“智慧矿山 + ”绿色矿山平台体系,在省级统筹部署下力争在 2019 年底前建立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基础资料、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六)绿色矿山建设主要 内容

根据我市矿山企业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调查的情况及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开展全市绿色矿山建设,逐年实施建设任务。其中: 2018 年底前建成 45 个, 2019 年底前 65 个, 2020 年底前建成 91 个。(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1. 严格新建(改扩建)矿山准入标准。 从 2018 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 推进生产(建设)矿山达标建设。

按照“谁破坏、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 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再另行组织实施方案审查,矿山企业根据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治理。 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020 年底前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需求办理相关事项; 2020 年底后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 100% 、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 100% ,并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3. 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对于历史遗留矿山,要求 积极创新残矿尾矿回收利用、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加大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县(区)政府出资成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公司,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金, 充分调动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将项目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新农村建设、异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提高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成效。同时也鼓励县(区)政府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项目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4. 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

5. 促进矿地共建和谐社区

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扶持本地区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

四、支持政策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绿色矿山建设和用地支持政策

各县区在上级配套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库,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探索多途径保障绿色矿山用地需求。

绿色矿山采矿用地,经依法报批后,可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三)财税支持政策

在上级完善绿色矿山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的的基础上,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按 15% 税率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究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 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策 性担保机构 创新担保业务品种,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国土局、 毕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规范程序

(一) 规范绿色矿山申报程序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省级绿色矿山按照省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市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工能、林业、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我市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二)规范历史遗留矿山开发式恢复治理程序

1. 治理项目申报程序 。煤矿兼并重组关闭的由兼并主体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组织申报治理项目;矿权到期关闭或自行申请关闭的矿山由原矿业权人作为责任主体履行治理责任组织申报;对原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恢复治理的关闭矿山、以及其他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上报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对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由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申报。开发式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需先申请纳入省级治理规划,获批后及时启动治理程序、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及经费预算等、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要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也可交由政府出资成立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公司组织实施,同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由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交由其他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开工前需办理安全生产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并缴存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开工许可,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获批后方能动工,企业擅自开工或建设的,严格依法查处。

2. 监管验收。 各县(区)国土资源、环保、工能、财政、安监、林业、水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管,项目方未按照实施方案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坚决杜绝实施方案中没有残矿尾矿回收利用相关施工流程却在施工过程中大肆回收尾矿的行为,一经发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项目竣工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工能、安监、林业、水务部门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工能、安监、林业、水务部门动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组织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立毕节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工能委、环保局、人社局、林业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支行及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在建设绿色矿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能、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省级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省级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保、工能、质监、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管理日常工作、名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

2. 市发改委按照权限和职责职能负责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市财政局 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

4.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及地勘单位在勘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

5. 工能部门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山生产环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山企业能耗、水耗等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6. 市水务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保持等工作监管。

7. 安监部门 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批。

8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开展所辖区域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各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工能及水务等部门按照政府的要求,依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 市、县成立相应联络机制,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确保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毕节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绩。

(四)强化舆论宣传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团结矿山企业,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我市绿色矿山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建设绿色矿山的必要性,使广大群众了解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