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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46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努力践行“两个根本”,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发扬斗争精神,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统领,以压实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为抓手,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突破,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实现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经营管理主体、一座矿山、一座选矿厂、一座尾矿库配套生产经营,提升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以“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的行动和成效,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

  1.监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推动出台地方政府领导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及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督促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时动态更新公示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信息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要求。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重点解决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

  2.逐级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重点工作定期通报、年终考核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格落实重点县包保责任人制度和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把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到事、落实到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主动担当作为,本部门不能有效解决的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和建议,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落实工作。

  3.重点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适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风险清单台账,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培训计划,使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认真完善和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

  4.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夯实安全基础,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电子台账。对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状况实施“一企一档”管理,全面掌握企业动态,适时研判安全风险。

  6.全面推动双预防机制落实。按照《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局信息平台联网。指导企业及时开展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城设置并动态更新风险告知栏,制作发放岗位风险明白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上级公司每半年、矿山每月要集中组织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7.严格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严格评审单位监督管理,推动评审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已取得标准化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把标准化创建作为年初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治理的单位要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资质。

  8.强化安全管理。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地下矿山及中型以上露天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9.强化技术管理。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10.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根据矿山智能化技术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推进智能化矿山数据融合、规范、共享。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在地下矿山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顶板位移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非电引爆系统等技术和装备。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三、狠抓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防范事故风险

  11.严格管控地下矿山火工品供应量。县级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下矿山火工品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采掘计划审核企业火工品供应申请,不得向不具备建设、生产条件的企业提供火工品。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存在火工品供应量超出建设施工设计或生产采掘计划等问题的,要及时主动向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对策措施,要紧盯问题不放,持续跟踪落实情况,确保井下火工品合理有序供给,避免超量供应带来的违规布置采掘作业面、超能力生产等突出问题。

  12.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逐矿井、逐采区、逐头面进行排查,加强资源整合矿、灾害严重矿、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抽查检查,地质情况不明、没有资料或资料不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开采作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要追责问责。

  13.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进行井下电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14.加大采空区治理力度。企业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矿区范围及周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按照完整的调查报告进行采空区治理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治理。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对采空区治理工作全程监督,并对治理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审查,在采空区治理验收报告中要盖章认定。企业要严格落实采空区治理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坚决防止采空区引发的灾害和事故。

  15.提升开采规模。深化非煤矿山重点攻坚,以整治散乱差为着力点,聚焦非煤矿山重点县,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检查,推进“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治本攻坚。

  16.整合优化系统。对现存属于同一成矿带而设置成多个采矿主体且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属于小型的、服务年限低于5年(含5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按照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及地形条件合理设置矿权,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一次性总体设计,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且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全面消除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相互之间存在互联贯通等问题隐患。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

  17.严格露天矿山审批。严格审批非金属矿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严禁审批新建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场。积极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

  18.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各个建设阶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严禁以采代建、非法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19.加强地勘、采掘单位、项目部监管。要严格把关新申请的地勘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安全许可工作,凡2021年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勘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原则上要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对采掘施工、地质勘探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20.加强高风险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矿山,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并督促企业优化整改,严格查处多中段无序开采、生产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清退不符合规定的非煤矿山外包队。对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边坡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要加大检查力度,上半年要进行一次解剖式会诊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21.健全完善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全过程、全流程执法监督考核,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各县(市、区)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分析通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适时组织开展监管执法情况互查互检,推动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

  四、突出重点难点,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22.深入推进“三年行动”。针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具体方案,确保圆满完成,并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彻底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问题的长效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实时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导检查,推动持续深化治理。

  23.扎实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严格落实“百日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在处理问题线索上形成闭环管理,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上要按权责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在督导检查工作中,对自查及交办问题和查处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24.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难点”会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针对风险较大的重点矿山和薄弱环节、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地下矿山突出采掘、机电、通风、运输等环节,从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查漏补缺、提档升级;露天矿山突出不按设计开采、排土场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顽疾”实施整治;尾矿库突出排洪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基建矿山突出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现场管理等全面整治。

  地下矿山:

  (1)规范开采。地下矿山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

  (2)通风系统。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2013)等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

  (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

  (4)防排水系统。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存在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相关要求。

  (5)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现有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毕。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尾矿库:

  (1)坝体稳定性尾矿库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

  (2)排洪系统。尾矿库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新建尾矿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在用尾矿库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应当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等灾害的地区,灾害过后应当及时对受影响尾矿库开展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检测人员对质量检测报告结果终身负责。

  (3)监测预警。尾矿库应当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应当接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4)闭库及回采利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回采利用的尾矿库应当在设计回采期内完成所有尾矿回采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

  露天矿山:

  (1)台阶和边坡。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2)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五、强化执法监督,营造自觉依法依规生产氛围

  25.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对象、检查频次和重点执法任务。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解剖式”执法检查,做到检查一个企业,带动一批同类隐患得到整改,处罚一个企业,震慑一片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制止,以点带面,形成高压态势。市应急管理局两年内要对A类、B类企业全覆盖抽查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年对A类、B类企业检查不少于两次,其他企业不少于一次。

  26.消除监管盲区。把基建矿、生产矿、停建停产矿、待关闭矿等所有类型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全覆盖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消除安全监管执法盲区,确保监管责任不出现悬空断档。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明确的地下矿山24项、露天矿山12项、尾矿库12项重大隐患,逐一列表对照检查,对发现的每个问题都要严格依法查处到位,挂牌督办整改落实到位。

  27.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从严精准查处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生产;不及时填绘图纸或开采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和改变筑坝方式;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矿山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和地下矿山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超层越界、隐瞒采掘工作面、图纸造假和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盗采资源、超层越界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

  28.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应当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安设“电子封条”。停产停建期间必须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

  29.紧盯重点时段重点环节。聚焦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稳定等时间节点,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驻矿盯守、明查暗访等非常规举措,督促企业安全责任到岗到人、“五大员”在岗在位、应急措施及时有力,确保安全稳定。在汛期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严防发生淹井、滑坡、溃坝等事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调洪演算。

  30.强化淘汰关闭。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

  31.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县级应急管理局每月要在当地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市应急管理局每季对全市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并将适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 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新时代应急人良好风貌

  32.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标本兼治,防微杜渐,把反腐败工作贯穿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警钟长鸣,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纪律执行,廉洁执法、阳光执法,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要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一,树立新时代应急人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