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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建立健全兵团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优化创新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兵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突出科技成果的高质量供给和高效益转化。

2.坚持分类评价与多元评价。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多维度、多层次分类评价机制。按照“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构建由政府、企业、投融资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

3.坚持统筹推进与试点先行。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围绕“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评价贯穿于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和人才评价全过程,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评价改革。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制定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营造以科学评价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到2025年,全面建成科技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优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1.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分类。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技术难题或行业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兵团的先进性水平。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程度等。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倡导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3.构建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评价指标。基础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支撑国家(兵团)战略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指标。应用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专利发明运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效益的评价指标,高价值发明专利应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场价值与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指标。软科学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社会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规程

4.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础研究类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成果实行“小同行”评议,探索国际国内“小同行”参与评价,推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应用研究类突出应用效益,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价,行业内成果由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重点评价专利、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软科学研究类采用同行评议,突出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唯一评价依据和指标,充分听取用户和服务对象的意见。(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5.拓展科技成果评价形式。根据科技成果评价的类型、目的和需求,主要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函评),探索市场检验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现场评价由专家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讨论、交流,并作出评价。网上评价由专家通过网上或函件直接审查相关评价资料作出评价。市场检验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成果的市场实际应用效果评价,可作为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的辅助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由评价机构利用信息化评价工具,运用大数据、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等技术与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可采取“线上工具+线下专家”、“网上评价+现场评价+市场检验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6.优化科技成果评价流程。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评价结题四个阶段组织成果评价。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根据成果评价的目的提出评价需求,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开展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确定委托任务和评价材料后,与委托方协商制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评价机构独立遴选评价专家,组建评价团队,开展成果评价,形成专家结论。评价机构汇总专家结论及相关证据,撰写评价报告,按约定进行公示和复核后,交付委托方,结合项目经费审计等情况,归档结题。(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三)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7.改革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完善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方式,逐步从任务目标评价向科技成果应用评价转变。对周期较长的重大科技攻关和基础研究项目,不以短期结论和研发成败论英雄,推行3年以上的中长期成果评价,以年度进展报告等方式加强事中监管,以科技成果“小同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绩效或验收的依据。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项目,以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为主,兼顾项目任务、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目标。在兵团重大科技项目中开展科技成果后评估试点,将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指标,在项目结题验收后2—3年进行后评估,将后评估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快建设兵团科技成果库,完善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全部登记入库,鼓励非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入库。(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财政局)

8.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坚持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的价值。加快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提档升级,建设现代化技术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模式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以实际交易代替成果评价,以交易金额衡量成果的价值。对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非涉密科技成果,一年内未转化的,应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高校院所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9.支持投融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发展完善科技金融,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合作,探索设立科创类创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等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鼓励商业银行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兵团)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设立科技支行等机构网点,开展银行信贷、投融资培训等服务,扩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创新兵团科技计划投入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业投资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及民间投资参与科技项目实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价值,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10.发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支持产业部门、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遵循国家出台的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评价服务规范等,明确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的标准和要求。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信用体系,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提升评价能力和水平,引导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将评价机构、专家和从业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11.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评价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标准规范研究,分领域和专业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政策、评价标准与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推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数据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等方式,推广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鼓励评价机构开展在线评价,实现评价活动全过程的网络化、流程化、标准化、痕迹化管理与服务。为科技成果评价创造应用场景,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科技奖励、项目管理、投融资活动中,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

12.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遵循国家科技奖励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制度文件。探索以成果评价结果为依据完善提名制,对国内先进、疆内领先、行业引领、贡献突出的成果可直接提名兵团科学技术奖励。优化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结构,动态调整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重点围绕国家及兵团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成果价值,重在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鼓励为兵团作出重要贡献的兵团以外科技人员申报科技奖励。提高对基础研究领域和师市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成果的奖励比重。有序推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

13.充分发挥成果评价在科技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成果评价改革与项目、人才、机构等各方面评价有机结合,使科技成果真正成为各类科技评价的有效载体,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以破除“四唯”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全面纠正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优化项目评审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其评价权重。重视科技成果研发团队的专业研究背景和技术储备评价,但不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评价的主要依据。简化人才评价程序,对兵团确定的取得重大“卡脖子”技术突破、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科技成果的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认定兵团人才称号。(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完善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积极性。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围绕科技投入、成果质量、成果转化、实际贡献、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在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过程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应建立负面清单,相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中相关决策责任。完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兵团纪委监委,兵团审计局、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兵团科技局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各师市、兵团机关相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在本意见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相关领域涉及科技成果评价有关制度制修订工作。

(三)开展评价试点。选择科研条件基础好、成果转化有成效、科研人员改革积极性高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目标,在资源配置、项目实施、人才评价、表彰激励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化评价政策,开展先行先试,为兵团全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探索模式、积累经验。

(四)优化评价环境。持续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评价环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和案例宣传、评价标准推广等工作,保障评价活动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