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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新闻发布会

6月2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巴利平作了主题发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杨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副处长梁国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立坤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巴利平

(2019年6月27日)

 

为深刻吸取锡盟西乌旗“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力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则》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规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及有关重点内容是什么?

杨平:《管理规则(试行)》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9年2月23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车辆伤害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通过事故调查发现,银漫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事发时不在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为银漫公司的上级公司内部指定的承包商,向来我行我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服从银漫公司的安全管理,基本处于脱离公司经理掌控的状态。同时,银漫公司的上级公司对银漫公司经理授权、管理不到位,未完全赋予其作为企业经理应该具有的人事、财务、工程外包等相应的权力。企业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银漫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所以导致银漫公司“2.23”事故的发生。为了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于这样的背景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管理规则(试行)》。

《管理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享有的五项权利:一是决策企业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指挥调度等重大事项;二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职能机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辞退、调整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的副经理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考核、兑现岗位绩效目标和薪酬标准,决定奖惩等事项;三是决定并支配企业用于保障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费用;四是决定与企业承包方、承租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签订或解除相关合同(协议),将相关方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和考核;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明确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三项义务:一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本规则规定的权利,保证其正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二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所聘任经理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内蒙古电视台记者: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他遏定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梁国庆:本规则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选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规则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有全面责任的人员,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经理或矿长。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适用本规则。矿山企业主要指除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性质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包括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

本规则所称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规模标准依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执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专业(指采矿、机械、电气、通风、地质、选矿和安全工程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非煤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8年以上或者连续担任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等职务3年以上。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5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经理岗位任职2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较强、业绩比较突出的,可以不受专业、学历及职称的限制。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企业家荣誉或者在其他行业企业经理岗位业绩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二是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是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挥、组织协调能力,并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

四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业素养和个人信誉;

五是具备正常履行深入生产现场、领导值班带班等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广播电台记者:如何保障《管理规则(试行)》的能顺利贯彻执行?

朱立坤:一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二是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三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