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绿色矿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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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遴选工作,并提出了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条件。通知称,试点矿山经评估合格后,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
通知明确,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9项条件:
一是依法办矿。
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是规范管理。
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
三是综合利用。
"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等;
四是技术创新。
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等;
五是节能减排;
六是环境保护;
七是土地复垦;
八是社区和谐;
九是企业文化。
工作流程:
现场考察调研-沟通了解实况-服务合同签署-资料搜集完善-规划设计编写-审核提交-专家评审-入库国家绿色矿山,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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