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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压实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责任,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质效。

      《通知》指出,监管对象包括:一是中央及省巡视、审计和省级各类整改“回头看”交办的涉及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整改或监管的矿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与披露的涉及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整改或监管的矿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是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矿山生态修复相关问题;四是媒体、网络曝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等;五是由财政出资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项目及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等。

      《通知》明确,监管内容包括:一是矿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或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案(设计)编制、审查、实施、验收、销号、管护等情况;二是财政资金及矿山企业计提专项基金使用情况;三是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等落实情况。《通知》还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通知》提出,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三种方式实施监管,以及提醒告知、责令整改、约谈督促、严肃问责、公开曝光、结果运用等六种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强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单位或个人被问责情况将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