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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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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年内让七成矿山“绿”起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今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至2024年年底,三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300家,全省70%持证生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一年内必须建成省级绿色矿山。

  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将分三个阶段推进,要求各市、县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财政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必要经费保障。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年度行动目标与达标矿山名单。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三年内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行年度进度管理;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将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建”模式。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方案》还提出在用地办矿、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矿业权整合方面,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采取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在用地方面,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方案》明确,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开设绿色通道,给予财税、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并对建成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省政府成立“绿满辽宁”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把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省自然资源部门将组成省级技术指导核查工作组,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核查督导。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