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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策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矿泉水水源地要设置全天候监控设备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史小辉)矿泉水水源地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15米;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要求(试行)》),明确制定了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填补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为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 

  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矿山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矿山。《建设要求(试行)》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建设要求。如在矿区环境方面,要求矿泉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标志清晰,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15米,取水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区内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未设置居住区、水坑、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及工厂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设置对水源地及工厂生产环境有影响的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没有大型的养殖场。 

  《建设要求(试行)》还对资源开发利用执行、采矿规模、监测、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废水废气噪声、节能减排等作出要求。据了解,以往广西尚未出台过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要求(试行)》的出台填补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完善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有效快速地指导矿泉水地热类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为广西矿泉水、地热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也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