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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529091032

 

鄂土资发〔2017〕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质监局,银监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联合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

 

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的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

全省已开发矿产104种,利用矿产地1141处。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金、磷、盐、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是我省主要开发利用矿种。以矿产资源为依托,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较强实力的资源型企业,建立起磷盐石油化工、铜铁冶金、水泥石膏建材等多个资源产业集群,矿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产业,资源经济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2015年,全省共有非油气类采矿权935个,矿山企业2985家(大型51家,中型128家,小型1498家,小矿1308家),从业人员87671人,矿石产量20595.06万吨,矿业总产值1244.04亿元,矿业及相关原材料加工制品业工业总产值14034.14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0.64%。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钢铁和磷化工基地,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采,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传统开发利用方式难以为继。矿业开发必须树立底线思维,推动绿色发展,一是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矿产勘查开发布局,矿业活动逐步退出生态保护区;二是要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加强矿区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三是要树立资源消耗上限,珍惜宝贵的矿产资源,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发展绿色矿业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以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为引领,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湖北省在中部地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理继承,创新发展——总结我省绿色矿山创建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根据矿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扎实做好基础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发展理念、科学技术、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等全面创新,增强绿色矿业发展新动能。

坚持统筹全局,协调发展——统筹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矿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绿色矿山建设与绿色矿业发展等关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多规合一”,统筹兼顾矿产开发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坚持转变方式,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坚持“绿色矿业、生态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辟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新途径。

坚持拓展领域,开放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围绕政府要求、市场需求、社会诉求,积极开拓矿业转型发展新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以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完善社会公开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绿色矿业发展新环境。

坚持服务社会,共享发展——坚持地勘工作服务国家及地方发展战略,矿业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矿山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居民利益,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生态保护收益共享,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实现资源惠民服务新成效。

三、建设目标

加快实施绿色勘查,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业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定绿色矿山标准,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一)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绿色勘查:在新上的湖北省勘查基金项目中,优选5个成果预期较好、有一定代表性矿产勘查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

——绿色矿山:新建矿山按照矿产资源分级管理原则,全部达到相应绿色矿山建设标准;179家大中型矿山80%(144家,包括2011—2014年33家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所有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完整的争创绿色矿山企业档案。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2017年继续开展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麻城市、保康县5个市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2018—2020年,推广试点市县经验,推进全省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率先在湖北打造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矿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全省矿山由2985家减少到2200家,大中型矿山比例由6%达到10%左右,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0%。

——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完成历史遗留损毁矿区土地复垦面积11.25万亩。

(三)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

——制定主要矿产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标准。

——研究出台绿色矿业激励约束政策,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与措施。

——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法规、政策、规范、标准、文件等,遵循“适用性、预见性、协调性、兼容性、开放性”原则,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中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数字矿山建设等绿色矿山指标,形成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大力开展绿色勘查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地质勘查环保意识,提高地勘工作绿色发展的认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努力使地勘行业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路先锋。积极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把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转变传统勘查方式,创新资源勘查模式,推广应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替代工作手段和勘查技术方法;强化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促进资源环境综合评价;推进绿色勘查规范、标准、制度、预算等修订,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评估制度,加强地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在全省已创建的33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基础上,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支撑、矿山主体”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的作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立采矿权出让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生态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复绿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确保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区别情况,积极推动改造升级,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

(四)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先期择优选择资源相对富集、开发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市、县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探索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在此基础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经验,推进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五)加快推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

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转变过度消耗资源、低效利用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方式;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六)建立绿色矿业配套政策。

加大绿色矿业政策支持力度,研究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在用矿、用地、财政、金融等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主动履行资源环境责任,转变发展观念,加快矿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从“要我建”转变为“我要建”,并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先进,限制、淘汰落后,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七)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引导矿山企业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谐矿群关系,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创新工作机制,研究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协会引领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

(八)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

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明确创建、认定、监管工作程序及要求,实现绿色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湖北省绿色矿山综合应用平台和绿色矿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档案化。

五、进度安排

据上述目标任务,本次工作将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12月)。

主要开展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编制“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制定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标准等。其中:

——2017年6—12月

1.继续开展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麻城市、保康县5个市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并总结体制机制创新及资源、税费、政策等方面探索改革经验。

2.收集研究标准制定相关资料,学习、借鉴省外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先进经验,调研省内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在标准制定方面的需求及意见;在此基础上,分别开展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标准的制定。

3.研究制定磷矿、饰面石材、水泥及熔剂灰岩、建筑石料等重要矿业权绿色生态开发的准入条件,开展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正负面清单研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1月——2020年6月)。

主要根据相关标准及要求,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示范、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研究形成有关政策、制度、措施及管理办法等。其中:

——2018年1—3月

实施绿色勘查示范的地勘单位、建设绿色矿山的企业、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市县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启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绿色矿业激励配套政策、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等工作。

——2018年4月—2020年6月

1.在2018年新上的湖北省勘查基金项目中,优选5个矿产勘查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

2.按我省绿色矿山标准,选择144家大中型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3.推广试点市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经验,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开展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4.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相关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三)评估核查总结阶段(2020年7—12月)。

——开展绿色勘查示范、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自评,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全国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录。

——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总结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经验,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进行嘉奖。

六、政策措施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开采配额,优先安排其探转采。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规划计划保障。指导市县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市县应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减轻用地成本。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等中央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复绿及历史遗留损毁矿区土地复垦,并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符合政策要求下,允许绿色矿山权益金优先分期支付。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对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并经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鼓励各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支撑。

——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七、组织保障

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是我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统一领导及管理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制定相关标准,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清单,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作好政策衔接,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督促地勘单位实施绿色勘查,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市县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对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绿色矿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纳入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履职担当,扎实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绿色矿山,矿山企业是主体,充分发挥好矿山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的关键。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编制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从矿区环境、开发方式、资源利用、智慧矿山、企业形象、社区和谐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争做绿色矿山建设的标杆和典范。

(四)发挥行业协会支撑作用。

加强行业协会与矿山企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作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矿山企业,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行业协会智力支持和专家作用,积极参与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及地方、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的考核管理办法。积极打造行业协会交流平台,推进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公约》和社会责任,促进更多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做好优秀绿色矿山的遴选,加强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和信息共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